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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洪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于政办发〔2023〕6号
2024年01月25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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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于洪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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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于洪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47号)、市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的函》(沈卫函〔2019〕100号)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的请示》(沈卫联〔2019〕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妥善解决我区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补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65年6月26日后在现于洪区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含有赤脚医生、接生员,下同)工作满1 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持有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接生员等证书的,或能出具本方案要求的人证、物证材料的从事乡村医生的人员。

3.年满60 周岁且同意或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于接生员职位存续期为1982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其实际工作年限应在职位存续期内)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5年7月15日(含)前去世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4.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5.已年满六十周岁但不同意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

6.违反乡村医生执业规定,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有以下特殊情况给予补助

符合领取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2015年7月15日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提交申请材料,补助计算时间自2015年8月1日至乡村医生死亡当月。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付25元的标准计算养老待遇补助金额,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补助金额=25元/年*实际工作年限。

三、执行时间

(一)2015年7月15日年满60周岁的

1.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8月起享受养老待遇补助。

2.未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离岗日期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补助。

(二)2015年7月15日未满60周岁的

1.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先行履行身份核定及工作年限确定等全部程序,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待满60周岁后从次月起给予补助。

2.未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先履行身份核定及工作年限确定等全部程序,待满60周岁后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再行给予补助。

(三)享受养老待遇补助的乡村医生

享受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

四、资格认定

认定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工作所在地街道专人负责认证和初步核定;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于洪分中心、区公安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等工作;乡村医生身份认定原则上以乡村医生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为主,以街道(村)、卫健部门掌握的原始档案、资料为辅;不能提供原始材料亦没有原始档案的,以证明人证明材料为佐证。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师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接生员证,由各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查验核实原件及复印件。

2.乡村医生有关证书丢失的,需填写《村医身份认定表(证书丢失)》(附件4)。证明人至少需5人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街道(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防保或村医管理工作的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1人;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成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1人及村民代表1人;三是本街道同期从事村医工作且具有原始物证材料的至少2人。

(二)认证工作年限

认证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以各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村医实际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以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是起始年限时间的认定:原则上以申请人有效证件上的起始时间和可查询的原始档案时间一致为准;如不一致,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疗收据凭证、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等可以有效证明其起始工作经历和起始年限的医疗文书或资料。

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材料亦没有原始档案的,需由和申请人年龄相仿的村民(村医)代表至少2人证实(见附件6)。

二是终止年限时间的认定:由各街道从事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或村委会成员至少2人证明(见附件7),并由街道、村委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

如中途离开村卫生室的,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是接生员工龄认定终止年限不能超过2004年9月30日,按实际工作年限认定。

(三)认证程序中证明人

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能够提供身份证明。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则取消申领人及证明人(村医身份的)的村医补助资格。

五、认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最终执业所在街道领取《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申请登记表》(附件3)、《乡村医生工作终止时间证明表》(附件7)、《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审批表》(附件8)、承诺书(附件9),同时按需要领取《村医身份认定表(证书丢失)》(附件4)、《乡村医生工作起始时间证明表》(附件6)。(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一式3份)。

同时,村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二)初审

各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乡村医生相关证书、物证、人证等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其中人证资料需要逐一核实,形成初审结果,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审批表》(附件8)盖章;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档)汇总,填写《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12)一并报到于洪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工作专班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

(三)复核

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复核,必要时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于洪分中心、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一并进行复核。

(四)公示

各街道根据卫生健康局反馈的复核结果,填写《村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人员公示表》(附件10)、《街道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人员公示表》(附件11)并分别在村委会及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局。无异议后,由区卫生健康局填写《于洪区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人员公示表》(附件13)并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五)审批及备案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街道填写《于洪区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人员确认表》(附件14)纸版及电子版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六、资金来源

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每年纳入财政预算。

七、发放途径

各街道每季度将《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发放表》(附件15)纸版及电子版提交到区卫生健康局,如有人员变动,填写《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人员变动表》(附件16)一并上报。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

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于洪分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各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于洪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工作专班(附件1)。

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工作机构)。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认证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不得出现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

(二)加强部门协作。本次乡村医生补助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以街道为准。各街道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街道完成全区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的相关政策;区公安分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洪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核查;区财政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委区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各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养老待遇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专班办公室。

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于洪区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 图解: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洪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链接: 关于对《于洪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