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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洪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沈于政发〔2023〕8号
2023年06月05日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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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当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实际,依照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合理运用“评定分离”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的目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定本工作导则。

一、基本概念

“评定分离”是指把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二、适用范围

于洪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监理、设计、勘察等,视项目重要程度,可以采取“评定分离”方式定标。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审批表中提出意见,经主管区领导批准后确定。

三、基本原则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前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一般采用“优中选优”的原则。“优中选优”是指对重大项目和技术比较复杂项目,在评审专家选出的优质企业中,再次选择出最优企业。

四、评标要求

评标活动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与综合评估法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以及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或者定量评审的方式,也可以将两种方式组合使用,具体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因素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定性评审,撰写评语,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其价格、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记名投票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二)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分,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以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

五、定标方法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地点等内容。

(一)定标方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一般包括价格竞争法、信用竞争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1.票决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定标和逐轮淘汰定标等方式。票决时,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不得有弃票或者废票。

(1)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当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以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逐轮淘汰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逐轮淘汰,直到留下1名候选人推荐为中标人。逐轮淘汰过程中,出现得票数相同且影响淘汰的,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淘汰投票,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信用竞争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选出中标候选人后,由定标委员会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将信用评价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信用评价分出现并列的,以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3.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4.价格竞争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等,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招标人在定标时参考以下“择优”和“比劣”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

2.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等级;

3.企业资质;

4.类似工程业绩;

5.企业荣誉;

6.业主对企业及项目班组(团队)的认可;

7.有关标后服务响应;

8.有无串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9.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

10.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领域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11.投标人在承接过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12.投标人在承接过的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中有无严重失信的行为;

13.有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良行为。

六、定标前准备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优势、风险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组建3人及以上考察组对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召开定标会议。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考察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七、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二)招标人负责组织联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组成:

1.项目主管区领导;

2.招标人(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3.招标人本单位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外聘本专业或者本地区范围内有知名度、权威性的专业人员;也可从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外聘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对外聘专家的定标行为负责。

(三)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参加定标工作。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其他成员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八、定标会议

(一)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进行提问;

(三)招标人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应当在定标会议上提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议现场做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人和答复人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五)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六)招标人应当派监督人员或者组建监督小组对现场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评标、定标结果公示

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名不排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将评标结果和定标结果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定标时间、定标理由、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十、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对定标结果异议和投诉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公示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采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剩余的2名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二)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十一、监督与管理

(一)招标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管控制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招标人应当将定标办法、定标人员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及定标程序等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全流程监督,规范招标行为。于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程记录评标与定标的语音视频内容,做好归档、备查工作。

(四)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和招标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加大“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定分离”工作稳步推进。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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