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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洪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06月05日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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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当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实际,依照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合理运用“评定分离”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的目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定本工作导则。

二、工作导则主要内容

本导则共有十一项说明。

(一)基本概念。“评定分离”是指把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二)适用范围。于洪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监理、设计、勘察等,视项目重要程度,可以采取“评定分离”方式定标。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审批表中提出意见,经主管区领导批准后确定。

注解: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继续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只有确定使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采用本定标方式。

(三)基本原则。定标采用“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定标方法的确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地点等内容。

(六)定标前准备。招标人在会议召开前,应当组建3人及以上考察组对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七)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人及以上单数,包括项目主管区领导,招标人(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招标人本单位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外聘专业人员,也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外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八)定标会议。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九)评标、定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名不排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推荐名单进行评审。

(十)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公示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采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剩余的2名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4.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十一)监督与管理。招标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招投标全流程监督,确保“评定分离”工作稳步推进。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解读人:刘震晓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5320412


文件链接: 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洪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链接: 图解:《于洪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