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23年02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阳光政务工作机制,促进全区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取得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根据《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街、区政府各部门。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对各乡街,区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乡街,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统一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起考核与日常工作同步的监督机制。通过考核,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评价,评选出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以此增强部门服务意识,深化机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软环境建设。

第六条  考核结果纳入于洪区工作目标绩效评估体系。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街、区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成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具体将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进行考核(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区政务公开办将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分数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区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区政务公开办下发考核通知。(二)量化测评。区政务公开办将政务公开考核各项目细化分解,并通过对细化分解后的各小项赋予相应分值进行量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量化后的总分值为100分(详见附件)。(三)区政务公开办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四)区政务公开办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部门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四条  各乡街与区政府各部门,采取不同的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全区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示范单位建设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区政务公开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其主要部门负责人要向区政府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区政务公开办对“示范单位”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对一段时期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示范单位”实行摘牌,并对达到优秀标准的部门实行“示范单位”挂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于洪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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