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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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公布将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局(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和渠道,推进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取得新的成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在于洪区政府网政务公开频道主动公开《强制扑杀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申请指南》《2021年于洪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公示》等内容共9条。
(二)依申请公开
局(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按时限进行回复,2021年共受理公开事项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局(中心)严格按照区里要求,对公开信息的进行逐级审批原则,杜绝敏感词汇及涉密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保障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安全性,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务信息公开意识,细化工作职责,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主动公开、规范公开,及时做好公开信息的归纳总结工作,做到政务信息应公开尽公开。
(五)监督保障
局(中心)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维、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 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339 | ||
第二十条 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5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 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75万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活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机制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第三方内容部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信息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3.其他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部分科室(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未形成一种自觉公开的良好行为习惯;二是部分科室(部门)公开的内容不具体,重点不突出,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未能做到全部公开。今后,局(中心)将继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更好推动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2021年度,局(中心)没有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