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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于政办发〔2022〕17号
2023年05月18日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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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5

(此件公开发布)


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工作,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7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辽农田〔2020〕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是指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

第四条 于洪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明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竣工验收后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工程进行管护。

第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可以为农田工程设施受益的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村集体组织。


第二章  运行管护


第七条  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落实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经费,对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负总责。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部门。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范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邀请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参与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充分调动管护主体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等发现影响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向行政区街道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报告,行政区街道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农田工程设施有损毁保险的,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有影响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的、破损严重的,及时报案,并协调保险公司尽早出险处置。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四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


第十五条  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各级财政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

第十六条  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市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文件链接: 关于《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 图解: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