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2024.2.6于洪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2024年02月06日来源:于洪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 打印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1石*自然人

沈于卫医罚[2023]000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23年12月7日,监督员蔡*鹏、喻*到位于于洪区赤山路79甲-1号5门的赤山路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二层门市,牌匾为“赤山路诊所”,诊所内现场有4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现场未发现药品;现场有一名医生石*,持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但不能提供该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版)》序号第184、序号第688第1项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24.01.29
2王*杰自然人

沈于卫医罚[2023]0002号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及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2023年12月11日,我监督中心接到”12345“社会举报,举报内容为王*杰在光辉街道地区为患者提供上门输液治疗的诊疗行为;经对举报人张*亮及被举报当事人王*杰询问后,确认以下事实:1、王*杰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沈阳光辉实业总公司医院;2、沈阳光辉实业总公司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8年注销后,王*杰尚未重新注册到其它医疗机构;3、王*杰从2023年5月份开始在光辉街道地区为患者提供上门输液治疗的诊疗服务至今,执业地址与执业范围与批准的《医师执业证书》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版)》序号203第1项之规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01.30
3沈阳于洪济安医院法人及非法人组织52210114313298952E田*沈于卫医罚[2023]0003号违反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相关规定2023年12月18日,接到“12345”投诉举报件,投诉内容为:沈阳于洪济安医院为患者提供“三氧自体血疗法”的诊疗服务。12月18日,卫生监督员在对沈阳于洪济安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麻醉科”诊疗科目,在该医院内擅自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人民币720元。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版)》序号188第2项之规定。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
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