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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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1 | 石* | 自然人 | 沈于卫医罚[2023]0001号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2023年12月7日,监督员蔡*鹏、喻*到位于于洪区赤山路79甲-1号5门的赤山路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二层门市,牌匾为“赤山路诊所”,诊所内现场有4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现场未发现药品;现场有一名医生石*,持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但不能提供该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版)》序号第184、序号第688第1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4.01.29 | ||
2 | 王*杰 | 自然人 | 沈于卫医罚[2023]0002号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及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2023年12月11日,我监督中心接到”12345“社会举报,举报内容为王*杰在光辉街道地区为患者提供上门输液治疗的诊疗行为;经对举报人张*亮及被举报当事人王*杰询问后,确认以下事实:1、王*杰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沈阳光辉实业总公司医院;2、沈阳光辉实业总公司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8年注销后,王*杰尚未重新注册到其它医疗机构;3、王*杰从2023年5月份开始在光辉街道地区为患者提供上门输液治疗的诊疗服务至今,执业地址与执业范围与批准的《医师执业证书》内容不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版)》序号203第1项之规定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4.01.30 | ||
3 | 沈阳于洪济安医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2210114313298952E | 田* | 沈于卫医罚[2023]0003号 | 违反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 2023年12月18日,接到“12345”投诉举报件,投诉内容为:沈阳于洪济安医院为患者提供“三氧自体血疗法”的诊疗服务。12月18日,卫生监督员在对沈阳于洪济安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麻醉科”诊疗科目,在该医院内擅自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人民币720元。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版)》序号188第2项之规定。 |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 | 2024.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