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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03月13日来源:于洪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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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总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切实 提升我市灾害信息员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评估能力水平,及 时、准确、客观、掌握和管理各类灾情,全面做好自然灾害

防、抗、减、救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灾害信息员是指从事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台账 管理以及评估核查,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 险情信息报送、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

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区(县、市)、乡镇(街

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

第四条 凡被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

区)四级确定的灾害信息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确定与调整

第五条 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四级灾害信息员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应急信息员数据库。

第六条 市级灾害信息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区(县、 市)级灾害信息员由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乡镇  (街道)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管委会)确 定;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确定,一 般

由村(社区) “两委”成员担任。

第七条 市级灾害信息员至少6名;每个区(县、市)、


乡镇(街道)至少确定4名灾害信息员;村(社区)级原至

少确定2名灾害信息员,并实行 A、B岗管理。对于居住   分散或人口较多或自然灾害多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

第八条 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 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地区(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

的合适人选并通过全国应急信息员数据库进行更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

隐患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

胁群众的;

(三)灾情、事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

财产损失的;

(四)违法乱纪,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因参与非法活动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协助 做好监测预警、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负责险情、灾情 信息的收集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台账管理、应急救助等工

作;做好评估核查,协助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

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任务:

(一)掌握辖区内基本情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


防灾防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

意识;

(二)依据政府发布的短期灾情预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

等预警信息,通过有效方式及时传递给本辖区涉灾群众;

(三)自然灾害灾情初显时,及时获取并快速分析评估

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上报相关灾 情信息,协助做好涉险群众的避险转移安置工作;灾情稳定

后,全面核查灾害损失,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

(四)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五)手机24 小时开机,若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

时将新号码通过全国应急信息员数据库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灾情稳定后,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工 作。对达到启动本地区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灾情,及时组织

灾情会商核定,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自然灾害基础常识、灾情统计报送、

灾情核查核定、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积极

主动参与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查报各项流

程。

第十四条 灾害发生后,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 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相关

情况。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主

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出现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

报等现象发生。


第四章管理与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专兼结合、结构多元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单位(群众)认可、相对稳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区(县、市)级灾害信 息员进行工作评价;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  (街道)级灾害信息员进行工作评价;乡镇(街道)级灾害

信息员负责对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进行工作评价。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县、市)级 灾害信息员的集中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采取视频等方式 可扩大至镇(街道)级;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协调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灾害信息员的培

训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对所辖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

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采用集中和分散、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

相结合方式进行,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灾减灾、灾害预警、灾 情统计、灾害损失测算和评估、灾情报送、信息管理及其它

相关知识。

第五章激励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所在地区(部门)可根据

工作实际,为本级灾害信息员配备灾害预警预防、查灾核灾


报灾等必需的工具及装备,保证灾害信息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交通、通讯补贴等方

式,为灾害信息员提供良好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广泛宣传优秀灾害信息员的先进事迹,将 信息员的现实表现纳入日常考核体系,在年终评先树优中优

先推荐,积极营造关心支持灾害信息员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对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时统计报送 灾情信息,工作有突出表现的灾害信息员予以表扬;对积极 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及时收集上报灾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 产重大损失及积极引导自救工作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力造成灾情迟报、漏报、虚报、 瞒报或出现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履职到位,但确 因客观条件不允许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报送灾情信息的灾害

信息员,应当免于问责,保护工作积极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