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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的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28日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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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辽农田〔2020〕210号)等有关规定,以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为原则,按照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征求街、村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形成此《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讨论稿)包括总则、运行管护、资产管理、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附则,共五章,19条。

第一章,总则: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村的各自职责。区政府负责建立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明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的主体、内容和要求;落实监督责任,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等。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竣工验收后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工程进行具体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等。

第二章,运行管护:明确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管护人员等管护主体的责任等内容及处置机制。

第三章,资产管理:明确了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明确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及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市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及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试行期限。


文件链接: 图解: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链接: 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洪区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