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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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于洪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财政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和纠纷调处的;
(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公示的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由税政法制科负责公示,各执法机构应将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颁布后3日内提供给税政法制科;执法结果由各执法机构负责公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应在公示后的15天内报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九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