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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24年04月16日来源:于洪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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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凡局机关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属于重大行政执法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包括: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五)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八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