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执法依据
于洪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
2024年04月16日来源:于洪区财政局
[字体: ] 打印

一、于洪区财政局自由裁量权执法程序管理制度

1、陈述、申辩、听证制度

第一条 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二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各执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条 对下列四类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全部案卷交局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由案件评审委员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案情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公民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案件标的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需要移送的案件;

(三)情节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六条 上述案件如未调查完毕、未报分管局长审批、未经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审查而擅自作出处理的,视为无效,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案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法制负责人、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人员,局长因公出差不能参加评审的,由局长委托人主持。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八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涉案的承办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四)到会人员对行政执法意见进行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九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8日实施。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违法者特点相适应的处罚的权力。

第二条  财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自主确定处罚形式、处罚种类。

(四)行政处罚幅度内自主确定处罚具体幅度。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第三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正确理解法律原意。

(三)基于正当和适当的考虑。

(四)受先例和惯例约束。

(五)不滥用程序自由。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并不能说明理由。

(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

(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宽严失度。

(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一)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二)行为人向财政执法机构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其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机关可以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在执法机关查处财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有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行为的。

(五)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八)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正式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遵循以下程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接到申请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同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8日实施。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财政执法机构对违反相关涉及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单位或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时,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告知。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实施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8日实施。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执法文明规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塑造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财政执法人员待人接物要耐心细致、诚恳热情、文明礼 貌。执法时要态度温和,语言文明,禁止使用粗话、脏话等不文 明语言训斥、谩骂、威胁、讽刺相对人。

第二条 财政执法人员必须衣着整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纪律严明。

第三条 室外执法检查时,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嬉戏打闹、搭肩挽背。

第四条 参加集体活动时,按要求整队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 自觉遵守会场秩序。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条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的论述,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廉洁意识,形成乐于奉献,爱岗敬业、文明执法的工作理念。

第六条 在执法过程中,如有不服从人员,应进行耐心细细致地说服教育工作。如遇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时,应立即报警,不得进行对骂或斗殴。

第七条 财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和以权谋私;不准吃请、收礼或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8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