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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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作要求,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范检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检查依据及要求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内涉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实行“阳光执法”。
二、检查对象
区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存储、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检查范围
沈阳市于洪区区域内。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按照上级要求,进入企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每家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
五、检查内容
1.是否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
4.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5.上级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六、检查要求
1.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2.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规范用语、廉洁执法。
3.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若涉及到需要保密的事项,行政执法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如需调整检查计划,应及时向区司法局报请批复。
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