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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2年07月21日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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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应范围 -1-

1.4 基本原则 -1-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1.6 区域概况 -2-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

2.2 职责分工 -3-

2.2.1 区森防指职责 -3-

2.2.2区森防办职责 -3-

2.2.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5-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8-

3.1 火险预警预报 -8-

3.2 林火动态监测 -9-

3.3 信息报告和处理 -9-

4 应急处置 -9-

4.1 分级响应 -9-

4.2 扑火原则 -10-

4.3 火场指挥 -10-

4.4 扑火安全 -11-

4.5 居民点、风景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11-

4.6 医疗救护 -11-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1-

4.8 火案查处 -12-

4.9 火场验收 -12-

4.10 信息发布 -12-

4.11 应急结束 -13-

5 后期处置 -13-

5.1 火灾评估 -13-

5.2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13-

5.3 工作总结 -13-

6 应急保障 -13-

6.1 扑火力量保障 -13-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14-

6.3 扑火基础设施保障 -14-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15-

6.5 资金保障 -15-

7 监督管理 -15-

7.1 培训与演练 -15-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5-

8 附则 -16-

8.1 预案管理 -16-

8.2 预案解释部门 -16-


沈阳市于洪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发生,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区政府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沈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沈阳市于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于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城市市区的除外)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组织、早扑救”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提高警惕,加强监控,防止森林火灾的蔓延。

1.5 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1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森林、林区居民地、旅游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各街道办事处、有林单位请求救助或区委、区政府提出要求时,启动本预案。

1.6 区域概况

于洪区现有防护林覆盖面积1.8万亩,多为杨柳树混杂林。主要集中蒲河沿岸两侧。属于一般森林火险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各街道办事处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总指挥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分管应急、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的区领导、区人民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兼任。区自然资源分局可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消防大队,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民武装部,中国移动辽中分公司、中国联通于洪分公司、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供电公司、沈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洪营业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分管领导。

2.2 职责分工

2.2.1 区森防指职责

区森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1)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2)调度指挥森林火灾和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3)监督检查各街道、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具体要求落实情况;(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2.2区森防办职责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区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2)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形势,科学研判火灾火情,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3)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4)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5)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森林火灾和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6)根据区森防指授权,部署森林火灾防治和扑救调度,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需要,有权调度全区范围内所有可用于森林火灾防范、救援的队伍、人员、装备和保障物资;

(7)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8)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相关单位提供宣传素材;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情火灾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区森林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安排区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森林防灭火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

区教育局:指导并协调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森林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专用频率保护性监测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免收森林防灭火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维护森林火灾影响区域交通秩序,保持道路畅通;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做好本级森林防灭火资金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结合养老院,墓园的实际情况,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灭火设施;对森林火灾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现场指挥;负责森林资源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工作。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林区周边及林区内建筑工地的用火监督检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国省干道公路通畅保障;及时协助对扑灭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做好林区公路两侧的树木防灭火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携带急救药品及器械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有林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和综合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防灭火物资储备和管理;负责制定并实施火灾扑救方案,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统一组织有林街道协调环卫企业调动水车进行增援。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指挥、调动我区驻军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和灾民、财务的救援。

区消防大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做好森林火灾的灭火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法院、检察院:负责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移动于洪分公司、中国联通于洪分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通讯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免费播发森林防灭火信息。

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供电公司于洪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沈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洪营业分公司:负责发生森林火灾时,为森林消防车辆提供水源;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后,灾区自来水管网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半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发挥基层防灭火工作职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动员干部职工、人民群众高效集结和使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根据区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火险预警预报

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沈阳市于洪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的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森林火险指数决定提前或推延。森林防火期内,区森防指将根据森林火险等级,适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3.2 林火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系统,利用森林防火预警系统及全区现有护林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实现森林防火全覆盖监控。森林防火期内,区、有林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24小时值班值守,森林防火预警系统24小时监视林区动态,护林员配备对讲机全天巡护,一旦发现火情立即上报。

3.3 信息报告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森防指报告。街道办事处森防指接到报告后,要按照本地《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扑救并在20分钟内向区森防办报告。

区森防办接到火情报告后,迅速向区森防指副总指挥报告,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区森防指1小时内向沈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报告严格执行森林防火系统逐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越级报告、行业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职能。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2级。

一级响应。当火场出现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旅游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上述火情之一时,区政府、区森防指在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扑救力量。

二级响应。发现火情,当地街道办事处森防指立即组织扑救。应在30分钟内设立“前指”,主要领导必须到达火场一线指挥。超过1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区预案立即启动,区“前指”要立即组建并现场指挥,区“前指”指挥长由区森防指总指挥指派区森防指副总指挥兼任。

4.2 扑火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坚持分段包干,划区包片,落实扑火责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3 火场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森防指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前指”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区武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部,在区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协调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 扑火安全

前指”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形势、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风景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在林区居民点、风景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和避火通道,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景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区卫生健康局要迅速组织救治工作,并根据伤员受伤程度给予合理医治,严重伤员由就地医院或转送市内医院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区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全区扑火队伍共分2个梯队。

第一梯队:由护林员、应急队伍、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第二梯队:由义务、兼职森林消防队(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驻区部队、当地居民)组成。

各街道办事处扑火力量不足时,区森防办可调动区内其他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消防救援队伍、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等单位、人员实施扑火。必要时,区森防指还可以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周边区、县(市)支援扑火。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8 火案查处

各有林街道办事处、丁香湖及蒲河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违法用火巡逻检查,配合区自然资源分局、公安机关对违法用火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已构成刑事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案件,由公安分局负责侦查。必要时,申请市公安局指导侦查;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4.9 火场验收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火灾发生地街道政府办事处森防办负责接收火场,组织足够人力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区“前指”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没有火星的标准,确保不会复燃后,下达撤离火场命令。

4.10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信息由区政府办核准,由区委宣传部或区森防办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并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其他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森防指和区政府。

5.2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火灾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扑火力量保障

按照人员精干、装备精良的“双精”标准和塔形分布、梯次武装、分层次配备防火器材与装备的要求,加强专业、兼职、义务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区级应急队伍做到人员充足,装备精良;各有林街道办事处组建森林消防队,防火期内集中待命,配备必要的森林灭火车辆、装备、器材及扑火服装。各有林社区(村屯)要组建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扑火服装及扑火工具。形成以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队为先锋,应急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兼职森林消防队、义务扑火队为基础,驻军官兵、民兵预备役、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林区居民为补充的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伍。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区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协同作战。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实行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屯)三级硬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区级储备库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进行储备;各有林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村屯)委员会同时按照标准储备充足的灭火物资。

6.3 扑火基础设施保障

区自然资源分局健全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监控网络,建立数字化全覆盖防火预警系统。健全完善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绘制森林防火图,对辖区重点设施设备做详细标识。健全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识、设施。防火通道统一规划,分期投入,分段建设。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全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区森防办负责建立、保障覆盖全区的数字化无线电台通讯网络及基本手台设备。各有林街道办事处森防办负责保障各自所需。

6.5 资金保障

区森防办负责计划、管理、使用区级森林防火经费。各有林街道办事处负责计划、管理、使用本区域森林防火经费。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计划、管理、使用本单位森林防火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到专款专用,给予充分保障。处置森林火灾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练

各级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要科学组织培训和提高学习技能,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器材,现场进行言传身教,对村民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掌握一些基本知识,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扑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记功;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参与扑火人员拒不执行火场命令、不服从火场指挥调动、动摇参战人员扑火决心、煽动扑火人员不良情绪等行为人,交由有关机关处理;对火灾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所属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社区(村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人员协助政府处置森林火灾时,属依法从事公务行为的人员,其身份受到法律保护。对扑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记功;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沈阳市于洪区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也是我区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导依据。预案实施后,由区森防指负责管理,报沈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解释。今年的修订稿是结合我区目前林区的基本情况制定的,比原来的预案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