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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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我区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人民至上,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台防汛应急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于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于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于洪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御台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御台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应急委指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有关部门及时密切关注台风移动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防范,科学调度,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事发地街道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全民防御,加强基层。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防御台风灾害;加强基层防御台风工作,落实基层各项防御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台风的意识和能力。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转移避险;
(2)做好闸坝、河道、隧道等工程安全巡查;
(3)做好在建工程、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等户外高空设施防风工作;
(4)做好城乡低洼区域防洪排涝和地下空间的安全防范;
(5)做好教育、旅游、交通、农业、供电等行业领域安全防范;
(6)做好台风预报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于洪区防御台风应急指挥机构与防汛抗旱同为一套机构(指挥部组成详见于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领导和组织防御台风工作。必要时可设立现场(前线)临时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御台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防御台风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区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区防御台风情况,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防御台风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街道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监督防御台风重要决策贯彻落实,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相关台风灾害的日常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防御台风检查、隐患整改及相关演练工作;组织指导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防御台风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御台风、抢险救灾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及网络媒体防御台风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区防御台风方面的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御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台防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及煤、油、运等生产要素综合协调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物资的工业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运工作;协调国网供电于洪分公司保障全区电力行业防汛防台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台防汛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师生饮用水安全工作。
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负责全区防台防汛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台防汛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台防汛工程及设施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妥善处置因防台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工作,确保运送防台防汛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城市内涝汛情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对积水严重路段、地道桥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殊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应由区本级承担的防台、防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市自然资源于洪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林区的防台防汛安全工作;紧急防台防汛期间,协助办理砍伐林木和林区土方采挖审批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湿地的台风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于洪分局:负责拟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助、督促防台防汛工作中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全区危房、高层建筑的防台防汛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做好危房住户临时转移安置工作。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的防台协调与行业监管工作;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城市防台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防台工作,负责未移交部分的排水设施、管网、道桥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防台责任和安全措施,重点做好工地基坑、边坡以及塔吊、脚手架基础、市政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负责全区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防台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台抢险准备,确保地下人防设施安全;负责协调全区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所属公路、桥涵、排水基础设施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制订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减灾防灾工作,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工作;负责于洪区水务工程行业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农田排涝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加强水务工程检查,掌握工程防洪能力,强化水利工程联合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本区水资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市气象局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水、土壤墒情等气象信息;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研判,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服务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台风灾害发生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区广播电视台(站)的防台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于洪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信息,及时发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各类预警、应急响应和紧急通知;负责所属行业领域水旱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防御台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救灾防病及灾民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疾病防治及防疫各项应急措施。
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重大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区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及损失评估,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督促指导防台防汛期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防台防汛工作检查,组织所属单位应急演练、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保障工作。负责区内所属市政道路及市政绿化维护防护工作,保证区管市政道路与排水设施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市政道路内涝积水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市政道路内涝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负责区内环卫、园林绿化等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建本级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突击队,执行防汛防台抢险任务。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防台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紧急时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处置方案,全力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负责组建于洪区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突击队,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防汛防台救灾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负责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汛期查处工作,以及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移交的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牌匾的整治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对国有土地上影响防汛排涝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理整治。
区城建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全区水、电等管理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于洪区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发挥区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护培训方面的优势,协助区政府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培训;将区红十字会仓库储备物资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储备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统一调配,为受灾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救灾服务。
水务集团于洪分公司:按照水务集团于洪分公司在防汛防台期间的工作职能,结合全区防汛防台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方案,做好本区供水设施安全在发生供水危机时,全力保障本区生活用水安全和部分受灾用水供应。
国网供电于洪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电力供给,抗灾期间做好于洪区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抗灾用电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移动、联通、电信于洪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防台通信保障。
中国人保沈阳分公司于洪支公司:在防汛防台期间,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协助投保单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后指导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做好本区受灾保户理赔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台工作。
区防御台风指挥部20个职能工作组设置情况,参照《沈于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台风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转发至各街道及成员单位,随时观察管理范围内动态,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送的水文信息,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台风预警主要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等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台风预报预警,经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按照市气象部门对台风的预报预警信息,制定区级防御台风预警发布条件,并结合台风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一般(Ⅳ级):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阵风达8级以上。
较重(Ⅲ级):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阵风达10级以上。
严重(Ⅱ级):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阵风达12级以上。
特别严重(Ⅰ级):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房产、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主管行业领域防御台风预警信息,将相关预警信息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提出启动区级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建议。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台风的预警信息,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发布有关台风信息;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河流水情、水利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负责农业生产特别是设施农业造成影响信息的发布;
(3)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4)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及地下人防设施安全的预警及有关信息发布;
(5)区房产局负责城乡危旧房屋、高层建筑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梁、轨道交通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7)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旅游景区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8)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台风预警信息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9)区教育局要做好学校设施及师生安全信息预警;
(10)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防御台风各方面工作的检查、巡查与防御台风各项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
(1)各街道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御台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电力、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设施、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电力、通信、学校等设施的防御台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房产、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城管执法、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城乡危房、公共交通、在建工程、高空广告牌、市政设施、旅游景区、人防设施、设施农业等设施及危险区域等进行检查和调查统计,及时全面掌握情况。
(1)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堤防、涵闸、排水防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加强设施农业、气象监测设施、乡村大喇叭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3)城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全区在建工程、地下人防设施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名木古树、道桥设施等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危房、高层建筑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6)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桥梁、轨道交通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其他部门要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部门提报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启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建议,组织综合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区级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应按照台风影响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1)Ⅳ级为最低级别响应,依次是Ⅲ级、Ⅱ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响应的所有内容。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防台防汛工作会议,分析研判防台防汛形势,具体安排和部署全区防台防汛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实行联合值守,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分局、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
(4)台风期间,各街道要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根据风情、汛情,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启动或调整本级应急响应。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组织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分析研判,视情况按照预案和程序依法落实主管行业领域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运、停业等紧急命令;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工作动态信息。
(6)根据台风可能带来的灾害影响,按照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洪、排涝措施;视情况采取如下应急措施:加固户外高空广告牌、高空游乐设施、危旧房屋、临时工棚、脚手架、塔吊、行道树、名木古树、路灯杆、电线杆、设施农业等重点防护目标;疏散或转移城乡危房、临时工棚、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山涉水景区等易受台风或洪水威胁区域人员;关闭室外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场,封闭隧道、地下空间设施、下穿桥区;取消户外大型集会,停课、停工、停运、停业等。
(7)台风灾害发生后,各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8)因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事发地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作出工作部署,指挥调度防御台风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防御台风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关注国内外、省市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3)区应急局统筹协调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4)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本行业各级各类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
(5)区房产局、城市建设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等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街道、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城乡危房户、临时工棚等受台风影响区域人员进行转移避险,关闭景区、公园、游乐场等危险区域。
(6)区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应急响应、防御提示、抢险救援动态信息及政府指令等;通信运营商等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信息。
(7)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做好防御台风相关工作,督促、指导落实主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防御措施,组织开展隐患巡查和行业督导检查;加强分析研判,视情况按照预案和程序依法落实主管行业领域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运、停业等紧急命令;按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信息。
(9)各街道根据预案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准备工作,落实相应防御措施,将工作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作出工作部署,指挥调度防御台风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防御台风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会商研判,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向区政府提报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建议或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4)区应急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视情况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各抢险队伍集结待命,进入应急状态,物资储备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5)区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方案,拦河闸坝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
(6)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组织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督促、指导主管行业领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落实主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防御措施;区教育局视情况按程序发布学生停课通知;区城市建设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建筑工地停工、停止各类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措施;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分局等相关部门检查和落实市政设施、户外大型广告牌匾等安全防范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落实道路运输和轨道交通的安全防范工作,必要时调整公共交通营运班次;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城市管理局检查、督促景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转移人员等措施;区城市建设局、房产局等相关部门检查和落实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安全防范措施;区农业农村局检查、督促设施农业、水产养殖业安全防范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救治医疗队及救护车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准备工作;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强化防御台风措施落实,做好应急保障。
(9)区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发布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提醒群众减少外出,户外远离广告牌匾,高层住户关好门窗等;通信运营商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加密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信息。
(10)如有险情发生,相关街道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立即采取安全隔离措施,有效处置或控制险情继续发展,第一时间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11)各街道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工作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作出工作部署,指挥调度防御台风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御台风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况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及时将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和天气变化,加强台风防御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适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防汛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向区政府提报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建议或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5)各类抢险队伍全部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协助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援、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抢险物资设备进入调运准备。
(6)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重要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增加人力加密巡查频次,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进一步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调度和积水抢排工作。
(8)区房产局、城市建设局等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组织核查城乡危房户、临时工棚等受台风影响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安置情况,全力确保人员安全。
(9)区教育局组织核查受影响地区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区城市建设局组织核查在建工地停工的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城市管理局组织核查景区、公园、游乐场等停止营业情况,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组织核查市政设施、高空广告牌、名木古树加固情况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核查道路运输和轨道交通防御台风落实情况,及时抢修水毁公路;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防汛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
(11)区财政局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保障;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民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
(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对主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防御台风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对主管行业领域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跟踪续报。
(13)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台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管控,营造和谐的防台防汛舆情环境。
(14)各街道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落实防御台风各项措施。根据预案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加强巡查防守,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作出工作部署,指挥调度防御台风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御台风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发布人员转移命令,及时将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分析研判台风防御形势,对防御台风工作进行再安排和再部署;增派督导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台防汛工作;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滚动发布防台防汛信息,报道抗灾抢险措施。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发布紧急通告,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紧急措施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或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街道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防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措施放在首位进行落实。
(6)区应急局会同区教育局督促各地区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强化对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技术指导。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核查主管行业领域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措施。
(9)各级各类抢险队伍全面投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参加抢险救灾队伍的后勤保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灾害严重地区紧急调拨抢险救灾物资设备。
(10)公安分局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增派警力强化交通疏导和城区下穿桥、易积水点位布控;医疗、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全面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综合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1)各街道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街道要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投入防御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组织落实防御台风各项措施,根据台风行进速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险情灾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按照《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当台风影响减弱或中途转向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降低响应等级;当台风对我区不会造成影响或台风险情基本消除、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信畅通。在出现突发事件后,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御台风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的义务。防御台风抢险救援力量以属地抢险队伍为基础,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消防综合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水工程抢险、城市排水防涝、道路桥梁抢修、电力通信保障、水域救援等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各街道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行政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防御台风救灾工作。
(3)农业农村、应急、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城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通信等部门应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道路通行畅通;对于已经形成道路行洪或被淹没的路段、立交引道等实行远端交通封闭,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预案规定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力储备,保障防台防汛抢险人员、危险地区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等防台防汛应急运输需求,保障防台防汛救灾的顺利进行。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停电等的应急保障措施,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卫生部门应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防控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御台风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组织做好防台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物资仓库,储备足够数量的防御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财政、发改、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台风监测预报、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调度水平和防御台风抢险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台风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御台风意识及掌握危旧房屋、低洼地带、地下空间、下穿式地道桥、高空广告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重点目标防御台风应急避险基本常识。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做好防御台风、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宣传的同时,加强对实时台风、汛情的滚动播报,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1)依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1)各有关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御台风抗洪抢险演习。
台风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事发地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财政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及时启动并下拨抗灾资金,给予受灾地区资金扶持。
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等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排出城区积水,对市政设施破损加以修复,清理城市街道的垃圾与污物。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水利工程进行灾后检查,抢修水毁工程;组织相关人员帮助指导农民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人员对破损的道路进行维修,保障人员和物资运输到灾区。
供电部门组织人员对被毁的供电线路进行维修,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供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被毁的通信线路进行维修,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通信。
针对灾后及当年防台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台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水务(水利)、市政、电力、交通、通信、农业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城市管理、城市建设、农业农村、房产、电力、交通、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各街道、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减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每次台风过后,各单位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准备工作。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修改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各街道应制定本地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或将防御台风内容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对防台抗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报请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推诿、故意拖延、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