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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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快速、有序、高效开展抗洪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全面提高防汛抗旱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于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预案为于洪区防汛抗旱工作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指导于洪区行政区划内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3)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完善防洪抗旱工程体系,突出水旱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预案管理和物资队伍建设,强化监测会商与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预报预警发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做到准备充分、响应迅速。
(4)科学处置、安全第一。险情灾情发生后,坚持科学指挥决策,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开展险灾情处置,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处置过程中要始终将抢险救援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5)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加强防汛抗旱专业化队伍建设,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将科学研判、快速处置、精准管控等要求贯穿“防抗救”各环节,不断提升防汛抗旱专业化水平。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承担防汛抗旱的攻坚任务,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6)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增强干部群众辨灾识灾、临灾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实战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于洪区位于沈阳市西部,东与市区毗邻,西邻铁西、新民区(市),南隔浑河与苏家屯相望,北与沈北新区接壤。辖区总面积498.47平方公里,其中城市规划区面积80平方公里。全区有10个街道。于洪区地势东北高,并向西南微倾斜。除造化街道黄土坎一带属山前倾斜平原以外,均属于辽河平原。地形平坦而开阔,曾东高西低走势,一般海拔在30~40米之间。
于洪区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的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光照充足、降雨集中。年平均气温为7.5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为659.6毫米。
(1)浑河概况
浑河发源于长白山脉龙岗山,流经八县、市,在海城三岔河和太子河汇流,经营口入辽东湾。全长415公里,流域面积11481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63%,丘陵占2%,平原占35%。从中长铁路桥下游100米处流入于洪区,经城东湖街道、南阳湖街道,在南阳湖街道上沙村西流入铁西新区。在于洪区境内河长6.57公里,河道主槽宽100~200米,百年一遇洪峰流量为4780立方米每秒。堤防全长6.57公里,堤顶宽18米,防洪标准300年一遇,保证流量为6260立方米每秒。有凌空排水闸及南洋湖雨水泵站。
(2)蒲河概况
蒲河是浑河水系的主要支流。发源于铁岭想儿山,经横道河子乡苇子沟流入沈阳界。流经沈北新区、棋盘山、于洪区三个区及新民县,到辽中境内老观坨乡汇入浑河,全长205公里,集水面积2610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11.5%,平原占88.5%。该河在造化街道黄土坎村进入我区,流经平罗、造化、马三家、光辉四个街道及省马三家强制隔离戒毒所、光辉农场,于马三家街道边台村入新民区(市)境。在于洪区境内河长30.8公里,河道主槽宽20~100米。现有蒲河堤防长度49.313公里,其中右堤23.463公里,左堤25.85公里,堤防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蒲河堤防上有穿堤建筑物38座,拦河闸坝7处。
蒲河保证流量为:沈山铁路桥上游为350立方米每秒,沈山铁路桥下游为400立方米每秒。
(3)细河概况
细河原称仙女河,发源于沈山铁路揽军屯火车站西侧。细河从城东湖街道流入本区,在于洪境内河长7.8公里,河道主河槽宽度40米。泄流能力为79立方米每秒。
(4)九龙河概况
九龙河为蒲河右岸支流。发源于沈北新区财落堡,流经沈北新区、于洪区两区。从平罗街道赵家窝棚北进入于洪区,经平罗、光辉街道及光辉农场,在沈山铁路南侧汇入蒲河。在于洪区境内河长14.3公里,左右岸堤防长28.8公里。河道主槽宽32~36米,九龙河左、右堤段防洪标准为二十年一遇。保证流量为138立方米每秒。
(5)小浑河概况
小浑河为蒲河左岸支流,是于洪区中部主要排水干沟,起源于迎宾路红旗闸,上接浑北灌区南干渠,流经迎宾路、马三家、沙岭三个街道,在于洪区境内河长16.64公里,控制面积91.42平方公里,河道主槽底宽10~20米,浑北灌区五星干渠形成后,成为排水河道,泄流能力为30立方米每秒。
于洪区位于辽、浑河冲积扇平原区,属于辽、浑、蒲涝区。全区现有排水干沟10条,总长69.64公里;支沟105条,总长230.02公里;斗沟222条。总控制面积423.24平方公里。最大承泄流量526.3立方米每秒,承泄河流有浑河、细河、蒲河、九龙河、小浑河。根据自然河流的分布情况,将全区分为蒲河、边皮台、小浑河、细河四个排水区域。
蒲河涝区面积330.74平方公里,现有干沟6条,支沟101条,排涝流量239.78立方米每秒,排涝标准为十年一遇。主要排水沟道有北干渠、九龙河、导水路、边沟排干等。
边皮台涝区面积28.69平方公里,现有干沟1条,支沟12条,排涝流量19.35立方米每秒,排涝标准为十年一遇。
小浑河涝区面积91.42平方公里,现有干沟1条,支沟21条,排涝流量28.5立方米每秒,排涝标准为十年一遇。
细河涝区面积22平方公里,现有干沟1条,排涝流量25立方米每秒,排涝标准为十年一遇。
于洪区境内的排水站有38座,其中光辉街道11座,马三家街道8座,造化街道3座,平罗街道6座,沙岭街道3座,省马三家强制隔离戒毒所2座,光辉农场5座。总装机7615千瓦,排水流量92.72立方米每秒。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应急委的指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可设立现场(前线)临时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城建、房产、交通等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人民人武部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任领导成员。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宣布汛期、旱期期限,确定防汛抗旱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区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区级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区域内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状况,发布相关预警及汛情旱情信息;统一调控和联合调度本区水利设施,做好防汛抗旱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街道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区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防汛抗旱、群众躲险转移预案。组织本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信息,负责统计上报灾情。
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于洪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相关水旱灾害的日常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属地网络媒体防汛抗旱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上涉及全区防汛抗旱方面的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及重大防汛抗旱项目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相关监管工作;依法负责于洪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于洪区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师生饮用水安全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物资的工业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运工作;协调国网供电公司保障全区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殊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区房产局:负责全区危房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街道做好危房住户临时转移安置工作。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的防汛协调与行业监管工作;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城市防汛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防汛工作,负责未移交部分的排水设施、管网、道桥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安全措施,重点做好工地基坑、边坡以及塔吊、脚手架基础、市政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负责全区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地下人防设施防汛安全;负责协调全区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汛期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所属公路、桥涵、排水基础设施汛期安全度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制订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减灾防灾工作,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工作;负责于洪区防汛抗旱水务工程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河流汛期安全运行的巡视监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农田排涝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加强水务工程检查,掌握工程防洪能力,强化水利工程联合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本区水资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市气象局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水、土壤墒情等气象信息;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研判,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服务信息;必要时,可以提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汛抗旱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洪旱灾害发生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区广播电视台(站)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于洪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信息,及时发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各类预警、应急响应和紧急通知;负责所属行业领域水旱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救灾防病及灾民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疾病防治及防疫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省、市和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工矿商贸和危化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防汛工作检查,组织所属单位应急演练、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保障工作。负责区内所属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防汛与排水防涝以及市政绿化维护防护工作,保证区管市政道路防汛与排水防涝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市政道路内涝积水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内涝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负责区内环卫、园林绿化等汛期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建本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突击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任务。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处置方案,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负责组建于洪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突击队,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防护林区的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水旱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负责于洪区防汛抗旱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灾害发生地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工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城市内涝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对积水严重路段、地道桥实现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负责汛期积水点位的警力布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于洪分局:负责拟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助、督促防汛抗旱工作中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负责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汛期查处工作,以及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移交的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牌匾的整治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对国有土地上影响防汛排涝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理整治。
区交警大队:负责于洪区防汛抗旱交通管理工作。做好灾害发生地交通疏导工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城市内涝汛情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对积水严重路段、地道桥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区城建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全区水、电等管理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于洪区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发挥区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护培训方面的优势,协助区政府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培训;将区红十字会仓库储备物资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储备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统一调配,为受灾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救灾服务。
水务集团于洪分公司:按照水务集团于洪分公司在防汛抗旱期间的工作职能,结合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方案,做好本区供水设施安全在发生干旱、供水危机时,全力保障本区生活用水安全和部分受灾用水供应。
国网供电于洪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给,抗灾期间做好于洪区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抗灾用电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移动、联通、电信于洪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中国人保沈阳分公司于洪支公司:在防汛抗旱期间,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协助投保单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后指导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做好本区受灾保户理赔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20个职能工作组,各职能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组员单位要服从组长单位调度指挥。
(1)指挥调度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气象预警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4)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房产局、区城建服务中心、国网供电于洪分公司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6)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7)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组员单位:区文旅广电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8)通讯保障组
组长单位:联通于洪分公司、移动于洪分公司、电信于洪分公司
(9)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0)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
(11)城市供水组
组长单位: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组员单位:水务集团于洪分公司
(12)城乡排水防涝组
组长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
(13)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14)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局
(15)文旅广电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文旅广电局
(16)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
(17)核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商务局等有关单位
(18)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于洪分局
(19)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组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20)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组员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组建区防汛抗旱专家库,灾情发生后要迅速深入前线,科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要充分利用本区专家库及区编相关抢险案例、水旱灾害险情等级划分、抢险技术研究、专项应急处置规程等成果,作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区城市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也要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为开展主管行业领域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针对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经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设立区级现场指挥部。
2.1.7.1 区级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防汛“双包”区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区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事发地区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2.1.7.2 内设职能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职能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员单位及职责。
(1)综合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组员单位: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伍,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
主要职责:调动应急力量,组织抢险救援,协调指导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情巡查。
(3)技术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雨情、水情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组织专家拟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周边划定危险区域,为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移动、联通、电信于洪分公司
主要职责: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5)人员安置组
组长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设定避难场所和撤离路线,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及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6)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属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调拨、征用、运输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等。
(7)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街道办事处
组员单位:国网供电于洪分公司,区级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等。
(8)医疗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区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组织指导灾害区域和人员安置点的卫生防疫。
(9)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于洪分局
组员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交通管制、疏导,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安置点的治安维护。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舆情管控等。
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负责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堤防、水闸、泵站和抗旱供水设施等工程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按照规定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管理;统计灾情等。承担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由街道办事处自行确定。
各行政村、社区应设立防汛抗旱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负责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人员转移避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市气象局发送的气象信息,根据气象信息组织或通知防汛抢险准备。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送的水旱灾害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好防汛抢险准备。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送的地质灾害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属地街道对河堤和拦河闸坝进行巡查工作,发现汛期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及时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程序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上报核实后的灾情。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及城乡供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旱情发生后,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送的水文信息,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突发险情灾情,行业管理部门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小时内报送险情灾情情况;行业管理部门应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辖区的水旱灾情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等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暴雨灾害性天气预警根据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城市预警信息直接发布我区天气预警信息;或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适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气象、水文等部门信息分析研判河流防洪形势,研判后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按权限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跟踪分析河流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区农业农村局和城市管理局根据降雨和水情预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城市内涝、农田渍涝灾害预警研判信息,研判后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并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由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接收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发布我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气象、水文等信息分析研判防旱抗旱形势,研判后提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跟踪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及时跟踪预报最新旱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权限研判供水危机后提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年汛前组织落实河流、城市防洪、抗旱、地质灾害隐患点、重要防洪目标、城市易积水点位等方面防汛抗旱责任人。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于每年汛前报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部备案。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具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防洪标准,组织制定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和完善干旱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3)区农业农村局应将其审批的水务(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度汛方案,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1)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防御暴雨、洪水和抵御旱灾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区教育、公安、城市管理、城市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房产、应急、电力、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区电力部门要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御暴风雨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区城市管理、城市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地区、部门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城市排水等各类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段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建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修复任务,对抗旱工程、抗旱设施、农田灌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于每年汛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督查组(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对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设备、应急队伍、通信等方面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情况和贯彻落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指令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导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各级防汛抗旱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要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反馈、汇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督导检查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1)按照区级培训街道、街道培训村(社区)的原则,持续组织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业务干部等进行防汛抗旱知识培训,全面增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和抢险救援技能,提高各级防汛抗旱综合指挥能力。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3)各街道、相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及防汛抗旱业务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主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按照本地区、本部门预案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本级预案的应急演练。
(1)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教育、房产、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相关工作;其他有人员转移安置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2)各街道应于汛前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暴雨影响的城乡危房、棚户区、临时工棚、低洼易涝区、涉水景区和病险水利工程下游等区域需转移安置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明确人员转移相应责任人,编制人员转移安置方案,组织开展演练。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的值班值守制度;非汛期,出现水旱灾害时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商会议、调度会议;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区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得相关防御通知,跟相关单位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出督导检查组或工作组赴相关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和指导工作。
(5)区教育、房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报预警信息,按照预案有关要求发布停课、人员转移避险、停工、停运等命令。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1)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城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会商、预警、指挥、处置的防汛抗旱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智能化、现代化。
(2)区农业农村局和城市管理局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绘制城市洪水风险图、河流流域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区自然资源、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结果,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风险区域,编制和动态更新灾害风险识别图。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和灾害风险识别图作为抗洪抢险、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响应等级或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推送的气象信息进行会商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响应等级相衔接,应急响应等级不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2)区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或结束本级应急响应后,应同步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灾情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急处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实行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视情况派出督查组、工作组或专家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指导。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启动预案、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等信息。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河流及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调度。
(7)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9)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及时播发预警、应急信息和防御提示信息。
(10)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如应急处置或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
(11)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除涝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12)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13)在防汛紧要时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灾害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可以依法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运、停业等必要措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14)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5)区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根据汛情、旱情实际发展情况,向全区、各部门(单位)发布。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房产局、区公安局于洪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等主要成员单位派员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勤值守指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视应急响应级别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实际,增加或减少参加联合值守单位。
水旱灾害发生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受威胁区域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主管行业领域水旱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当水旱灾害发展达到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街道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分析水旱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重点和建议,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相应对策和措施。
(2)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3)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5)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6)视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指导。
(7)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1)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部署要求。
(2)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事件,省市领导到现场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当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浑河、蒲河、九龙河、细河、小浑河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3)浑河或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地质灾害;
(5)市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研判后适时启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浑河、蒲河、九龙河、细河、小浑河可能发生大洪水;
(3)浑河干流一般河段或蒲河重要河段堤防或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地质灾害;
(5)市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研判后适时启动;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浑河、蒲河、九龙河、细河、小浑河可能发生中洪水;
(3)蒲河、九龙河、细河、小浑河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地质灾害;
(5)市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研判后适时启动;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九龙河、细河、小浑河可能发生中洪水;
(3)九龙河、细河、小浑河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地质灾害;
(5)市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研判后适时启动;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区农业旱情指数 2.1≤Ia≤4;
(2)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Ppd≥10%;
(3)全区1/3以上街道城市干旱缺水率Pg≥30%。
(4)市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研判后适时启动。
当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区农业旱情指数1.2≤Ia<2.1;
(2)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5≤Ppd<10%;
(3)全区1/3以上街道城市干旱缺水率20≤Pg<30%。
(4)市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研判后适时启动。
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等均有保障,当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6≤Ia<1.2时,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等均有保障,当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6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中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统一作出工作部署,进行联合指挥调度。迅速发出防汛调度指令,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抢险救援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3)区政府视情况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前线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视情况发布紧急通告,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或根据上级部门指令。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组织开展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4小时内增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8)区应急局会同区教育局督促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所属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实时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开展水工程调度,强化对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务工程的应急抢险技术指导;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等单位全力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员疏散转移安置工作,向重点地区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11)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区交警大队进入警力备勤状态;部门做好区易积水点位勤务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救治医疗队及救护车进行备勤,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防汛抢险队伍、物资、车辆、防汛设备要布控到位,无条件完成区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各级各类抢险队伍要到达出险部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调度,迅速排除险情或控制险情发展。
(13)水务、供电、燃气公司要备足抢修队伍、抢修设备设施进行备勤,随时准备处置突发险情。
(14)其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全力协助受灾地区开展主管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或上级部门指令,督促、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1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汛情通报,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16)区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干旱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应急响应、防御提示、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动态信息及政府指令等。
(17)移动、联通、电信于洪分公司要备足抢修队伍和设备,为防汛抗旱应急提供网络通信保障。
(18)各街道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中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统一作出工作部署,进行联合指挥调度。迅速发出防汛调度指令,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抢险救援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6小时内增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3)区政府视情况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前线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视情况发布紧急通告,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5)各级各类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防汛抢险物资、车辆、设备按职能布控到位;各类抢险队伍要集结待命,服从指挥、调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工作。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组织开展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7)区应急局联合区教育局督促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所属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8)区农业农村局实时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开展水工程调度,强化对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务工程的应急抢险技术指导;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等单位全力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督促、指导做好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员疏散转移安置工作,向重点地区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10)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区交警大队进入警力备勤状态;部门做好区易积水点位勤务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救治医疗队及救护车进行备勤,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11)水务、供电、燃气公司要备足抢修队伍、抢修设备设施进行备勤,随时准备处置突发险情。
(12)其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全力协助受灾地区开展主管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或上级部门指令,督促、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13)区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干旱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应急响应、防御提示、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动态信息及政府指令等。
(14)各街道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主管领导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中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统一作出工作部署,进行联合指挥调度。迅速发出防汛调度指令,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抢险救援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在3小时内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6小时内增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向区政府提报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建议。
(5)各级各类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防汛抢险物资、车辆、设备按职能准备到位;各类抢险队伍要做好集结准备,随时准备投入抢险工作。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组织开展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实时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开展水工程调度,强化对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务工程的应急抢险技术指导;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等单位全力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区交警大队等主要成员单位进入备勤状态。
(9)水务、供电、燃气公司要备足抢修队伍、抢修设备设施进行备勤,随时准备处置突发险情。
(10)其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全力协助受灾地区开展主管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或上级部门指令,督促、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11)区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干旱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应急响应、防御提示、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动态信息及政府指令等。
(12)各街道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主管领导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中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统一作出工作部署,进行联合指挥调度。迅速发出防汛调度指令,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抢险救援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在4小时内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视情况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3)各级各类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防汛抢险物资、车辆、设备按职能准备到位;各类抢险队伍要做好集结准备,随时准备投入抢险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组织开展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强化对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务工程的应急抢险技术指导;区城管局、城建局、交通局等单位全力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6)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区交警大队等主要成员单位进入备勤状态。
(7)水务、供电、燃气公司要备足抢修队伍、抢修设备设施进行备勤,随时准备处置突发险情。
(8)其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全力协助受灾地区开展主管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或上级部门指令,督促、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9)区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干旱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应急响应、防御提示、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动态信息及政府指令等。
(10)各街道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于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可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凡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人员转移安置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解决措施。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1)各街道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需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水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受威胁区域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6)发生水旱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业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发生疫情。
(1)各街道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防汛抗旱信息;重要信息发布要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按照程序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按照程序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应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事发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1)坚持属地为主。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强化技术支撑。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险情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部门协调联动。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4)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1)区人武部组建抗洪抢险机动连;区卫生健康局组建抗洪抢险医疗救护队;各街道组建以机干民兵为主体的抗洪抢险突击队。
(2)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工作。
(3)情况紧急时,可请求市级抢险救援力量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街道请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主管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领域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险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统筹、协调各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各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区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组织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6)区农业农村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承担城市排水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承担分管行业领域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1)接到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支援请求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事发地有关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督导组或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事发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事发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事发地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事发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由此引发严重次生、衍生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和本部门相关工作。
5.5.1.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导致城市道路和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进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5.5.1.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视情况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实行停课、停工、停产、停运或停业等措施;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现场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城市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工作;调度城管、城建、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积水抢排和交通疏导、管制;调度交通运输、城建、房产等部门强化落实地铁、地下空间安全措施;调度供电部门加强对重点排涝泵站的供电保障,强化用电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5.5.2.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河心岛等危险区域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5.5.2.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现场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区人武部协调预备役部队,组织民兵实施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调度事发地街道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5.3.1情景描述
强风雨期间,高空塔吊、大型游乐设施、高空广告牌等户外大型设施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发生坠落、倒塌,或发生围墙、工棚倒塌、树木倒伏,造成大范围受灾或人员严重伤亡。
5.5.3.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调度各有关单位,实时掌握现场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区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分局、房产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起吊机、挖土机、推土机等器械参与抢险;区人武部协调预备役部队,组织民兵实施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调度事发地街道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协调无人机航拍协助救援工作。
5.5.4.1情景描述
因暴雨、洪水袭击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供油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水电路气讯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5.5.4.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调度各有关单位,实时掌握现场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区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集团、中国石油于洪区销售分公司及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于洪分公司等成员单位根据水电路气讯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区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局分别组织协调受损公路的抢修,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实施交通管制、疏导;区城建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开展抢修受损的供气管路、设施;区供电公司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于洪分公司组织开展抢修受损通信线路、设施;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做好新闻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群众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通信运营企业启动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须配备应急通信设施。
(3)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人民群众快速撤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情的水工程设施,按照分管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组织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指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2)各街道办事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分别储备相应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1)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防汛抢险救援力量以属地防汛抢险队伍为基础,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消防综合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水工程抢险、城市排水防涝、道路桥梁抢修、电力通信保障、水域救援等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区人武部衔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2)抗旱队伍。在抗旱期间,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要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区抗旱救灾队伍以街道为单位组建。当地确实无水源满足群众生活用水时,要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区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配合有关部门在旱情严重时保证灾区的瓶装水和罐装水补给运输。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期间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负责做好洪涝发生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秩序;城区发生内涝积水时,负责交通疏导及临时道路管制。
(1)物资储备。各街道办事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区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旱灾害地区的应急需要。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设备调拨原则如下:先调用事发地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区级的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后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设备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设备需要。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用申请。
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设备调拨程序如下: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调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存储单位下达调令;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
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设备,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设备,按程序报废。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协议供应企业或具有资质的企业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3)避难场所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临时人员转移避难场所,在临时人员转移避难场所力量不足时,适时启动区级应急避难场所。
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所需资金按照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区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的资金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汛抗旱值班人员应享受值班补助。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要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分管行业领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要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不断完善本级指挥决策调度系统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与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提升信息科技化水平。
(2)建立和完善区内河流主要河段的洪水水情预警机制,优化洪水调度方案。
(3)建立水务、农业、地质灾害、排水、交通、抢险等专业技术力量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公众信息交流包括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信息。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等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1)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要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1)各街道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
(2)各专业抢险队伍须针对各自业务特长和所在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综合演练,每年举行1次,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和紧急避险人员,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筹集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协调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灾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市生态环境局于洪分局负责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防洪工程要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要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区农业农村、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务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重建。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召集有关部门、各街道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作出相应修改,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防汛抗旱各类应急预案。
对在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于洪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