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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辽宁三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4年04月22日来源: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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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要求,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辽宁三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800ml/瓶的三富原味酿造酱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沈阳市于洪区史启丹酱品店经营的规格为800ml/瓶的三富原味酿造酱油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将《检验报告》(NO:2024SSC00326)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沈于市监大责通〔2024〕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2023年9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800ml/瓶的三富原味酿造酱油,停止生产该产品;立即启动食品召回方案,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立即排查原因进行整改,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问题处理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较小,在接到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寻找问题原因,采取管控措施防微杜渐,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积极消除食品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述的减轻情节。结合辽宁省市场局自由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适用情形:“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2万以下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裁量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及沈阳市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56,适用情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自由裁量处罚幅度: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参考“辽宁省市场局自由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形及裁量标准、沈阳市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5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2.86元和没收不合格食品207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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