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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辽宁三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04月17日来源: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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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辽宁三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三富原味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辽宁三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800ml/瓶的三富原味酿造酱油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三富原味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较小,在接到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寻找问题原因,采取管控措施防微杜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消除食品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述的从轻情节。结合辽宁省市场局自由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适用情形:“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2万以下的;及沈阳市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56,适用情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自由裁量处罚幅度: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参考“辽宁省市场局自由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形及裁量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2.86元和没收不合格食品207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企业对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分析,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在800mL/瓶原味酿造酱油的生产过程中,按照配方工艺该产品中不添加对羟基苯甲酸脂类,由于新来员工对操作流程不熟悉,对食品添加剂认识不足,错误的把对羟基苯甲酸脂类当成安赛蜜领取并添加到该批次酱油中,造成了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现已对工作人员加强操作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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