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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于洪区马三家市场玉环蔬菜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02月02日来源: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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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洪区马三家市场玉环蔬菜摊销售不合格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于洪区马三家市场玉环蔬菜摊2023年11月1日从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新义村农户李某购进涉案批次螺丝椒6斤,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在经营涉案农产品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和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和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负责人对该批次问题产品进行原因分析,产生问题食品的原因是由于进货时没有严格查验相关情况。为了避免再发生此类问题,该负责人将加强进货来源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