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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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俊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造化街道东盛家园小区维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应由业主大会会议筹集维修资金。
感谢您对于洪区房产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信息来源:于洪区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