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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
2019年12月05日来源:沈阳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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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9年,启动新优质均衡示范校创建工作,利用3年时间创建新优质均衡示范校300所。到2020年底,全市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达到90%;到2022年底,有条件的区、县(市)率先达到国家县域优质均衡标准,全市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达到100%;县域内教师结构更加合理,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升,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城乡间、地区间、校际间差距显著缩小,全市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城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底部攻坚工程。
  1.优化城乡学校布局。研究制定“十四五”中小学布局规划。2019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城镇化建设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完善城乡学校布局规划,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要严格履行撤并方案制定、论证、公示等程序,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坚决防止因农村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失学辍学。探索实施中小学校建设代建制,进一步落实“交钥匙”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
  2.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以下统称“两类学校”)。统筹优化“两类学校”规划布局,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做到一区(县、市)一案、一乡(镇)一策。要认真落实国家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装备配备标准等要求,到2020年确保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3.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统一城乡学校基本配置标准,新建或改扩建学校一律按照办学标准设计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逐校建立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及时新建或改造普通教室、专用教室、运动场所(操场)等教学及附属设施,配齐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以及音乐、体育、美育器材。要对照标准逐校建立台账,制定补齐计划,到2022年底前达到基本配置标准。(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4.全面消除大班额。严格落实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执行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确保不新增大班额。到2019年底,力争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2年,基本实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基本消除大校额。(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
  5.加强控辍保学。依法落实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等各方面控辍保学责任,建立联控联保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等制度。禁止任何妨碍学生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加强学籍管理,加大对城乡学校学生变化情况的监控,有效防止学生失学辍学。(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
  6.保障各类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随迁子女和残障儿童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要为各类特殊学生建立信息台账,建立精准帮扶制度。进一步实施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到2022年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7.实行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农村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支持力度,要继续做好辽中、新民、康平、法库四个农村地区8所学校学生营养干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到2022年全部实现学校食堂供餐。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采购、加工、贮存、留样和记录等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供餐单位资质审查。(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8.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加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开展交通、消防、防震、防溺水、防自然灾害、防人身伤害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实行安全工作台账式管理。将校车运行情况纳入公共安全管理平台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现重点部位监控全覆盖、一键报警点与公安部门联网。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械,学校门前安装防冲撞隔离装置。(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公安局、应急局)
  (二)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发展工程。
  9.深入发展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开足开齐课程。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全面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着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推进体育艺术“2+1”“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等项目,开展普及性学校艺术教育活动,带动学校合唱队、舞蹈队、器乐队,书法组、绘画组等艺术团队建设。(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
  10.加强劳动和实践活动育人。配齐劳动及综合实践活动课教师,常态化、规范化开设劳动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学校+基地+N”劳动和实践育人保障工程。到2022年,各区、县(市)政府要确保有综合实践活动专用教室的学校不少于50%;现有素质教育学校(基地)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新改扩建劳动教育基地;整合社会资源,挖掘一批校外劳动及实践活动场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
  11.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深入落实“减负提质”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坚决查处中小学不遵守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继续开展弹性离校,丰富课后服务。持续开展课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协同配合的监管体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监管行动。(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12.创建新优质均衡示范校。研究制定新优质均衡示范校标准及评估细则,将优质学校与结对学校或帮扶学校捆绑评价,着力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及辐射带动作用。到2022年底,创建300所新优质均衡示范学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通过管理标准达标验收。(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
  13.推进城乡协同、联动共建。各区、县(市)政府要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实施集团化办学、学区化管理、合作办学、委托办学等方式的办学体制改革。深入实施“4+100”城乡共同体建设项目。鼓励“四郊一区一市两县”与城区优质学校联合办学。鼓励优质学校在全市范围内牵头组建各类跨区域学校共同体。启动教学领导互派挂职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
  14.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配齐配足乡村学校教师。继续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紧缺人才可直接面向高校引进优秀毕业生。采取定期交流、对口支援、教师走教等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学校校长的培训力度,优先安排郊区县(市)校长参加国家及省市级培训,市级学科教师培训向郊区县(市)倾斜。(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委编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进一步优化市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继续推进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等“三个课堂”建设。丰富“公益学堂”课程内容。加快结对共建学校网络资源建设,全面升级录播教室,到2022年不少于50%的结对共建学校实现同步课堂教学及同步教研,构建结对学校间教育资源合作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大数据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2019年年底前报送市教育局备案。(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保障经费投入。
  各区、县(市)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及时足额拨付。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前提下,新增公用经费应向教学活动、学生活动、课程改革、教师培训等方面倾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学校特别是“两类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所需资金从区、县(市)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要将本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中。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视导员制度,通过常态化专项视导,推动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地实施。要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将对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