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9号。
申请人杨某某对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未履职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