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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于政复字〔2022〕第28号
2022年12月08日来源:于洪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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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违法,并责令起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沈阳XX有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该局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视频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复议,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特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在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通知书中告知救济法院管辖具体名称。

被申请人称:

王XX认为本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电话回复信函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职权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对沈阳XX有限公司有管辖权。

二、事实证据

2022年5月14日,我局签收王XX举报信,于2022年5月20日对沈阳XX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查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名称:沈阳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XXXX,经营者:任XX,联系电话:182XXXXX999,商户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XX号二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专业设计服务,包装服务,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沈阳XX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的XX生活用品店销售给王XX一瓶品名:LG椰子香皂,编号8801051106404,经销商:黑龙江XX超市香皂,现场图片为证。

三、法定程序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寄出回复信函告知处理结果。我局依法对王XX举报情况做出处理,经核查,沈阳XX有限公司销售王XX所述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至今我局未接到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任何反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沈阳XX有限公司销售王XX的香皂商品详情功能表示美白清洁未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未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未欺骗、误导消费者。且香皂为洗护用品,不属化妆品,不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对王XX诉求不予支持,并于2022年5月20日寄出回复信函告知处理结果。

四、内容适当性

询问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承诺如不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其来信中,有两张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截图,上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目前我们无法进行核实,请向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的属地投诉。未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七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人的相关要求。且举报人信中已经要求不得短信告知送达,我们用致电的方式沟通,电话忙音接不通,并非我局不履行告知义务。

五、适用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属地主张申请人的诉求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2年5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答复于2022年5月20日寄出回复信函告知处理结果,但不能提供邮寄的凭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进行了邮寄答复。

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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