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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于政复字〔2022〕第21号
2022年12月07日来源:于洪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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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X  

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英日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当场提交的投诉信,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5日对沈阳市于洪区XX餐饮服务店进行现场核查,有调查笔录为证。被申请人表示于2021年12月25日口头对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受理答复,但无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口头答复符合相关规定,但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程序上略有瑕疵。

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如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的核实调查情况进行了解,可以向被申请人要求提供调查笔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