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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于政复字〔2022〕第19号
2022年12月07日来源:于洪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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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XX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英日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沈阳市于洪区XX工艺品商行”销售的食品存在违反法律禁止销售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签收该举报信。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关于郑XX 2022.2.24以及2022.6.14两次来信举报的回复》,2022年6月29日寄出回复信函,告知处理结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签收该举报信。2022年6月18、19日和2022年6月25、26日为休息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关于郑XX 2022.2.24以及2022.6.14两次来信举报的回复》,回复作出日期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但邮寄送达时间2022年6月29日已超过规定处理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的行为违法;但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并进行送达,故不支持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