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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于政复字〔2022〕第17号
2022年12月07日来源:于洪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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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 申请人王XX和第三人王X系父子关系,2004年7月30日,王X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白家村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王X承包10亩旱田,土地用途为种植业,承包期限是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0日止,共30年。王X在此土地上加盖了建筑物。

2022年5月1日,经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确认,检测申请人的建筑物即限期拆除通知书所涉占地建筑物违法占用耕地且未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严重影响规划。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下达了书面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在该土地建筑物上进行了张贴告知。2022年6月2日,进行了拆除。

综上,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对象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的对象为王XX,实际对象应为王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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