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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于政复字〔2022〕第25号
2022年12月07日来源:于洪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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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阳市X汽车美容店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兆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林X为被申请人工作的学徒小工。2020年12月21日19时,林X在从事抛光工作时受伤,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与林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林X在申请人经营者和大工离店后受安排进行申请人营业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入院记录中显示林X是因不慎骑跨塑料桶导致受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林X所受伤害为其违规操作所致。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林X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沈于洪人社工认字[2022]第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