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XX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日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