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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沈于政复字〔2022〕第31号
2022年12月07日来源:于洪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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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XX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日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