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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于政复字〔2022〕第5号
申请人:岳XX
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佟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7年3月29日作出的房产登记不服,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其继续计算。申请人自愿委托他人于2007年对其名下的房产转移登记,并未亲自到场,因此当时对登记具体事宜不能知悉。申请人自述于2021年5、6月份到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查档时发现登记错误,但在没有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在法定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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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